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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5-18点击数:

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县(区)要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区)、县(区)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招办主任、体检医院院长为成员。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市(区)、县(区)招办要严格选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所选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并能够满足考生体检需求,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

(三)要认真选聘体检工作人员,条件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组织其学习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使之熟练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体检操作方法及体检表填写要求等。要教育体检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体检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各市(区)、县(区)招办要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责任制并与体检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体检医院与体检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区)体检工作4月10日前结束。省招办安排体检表扫描工作。

二、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使用黑色水笔(签字笔)填写,“体检结论”中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印章用黑色或深蓝色印油。

(二)字体要工整,不许连笔。填写错误时在错字旁边直接改写并签名。

(三)各项检查栏目内设有正常等“□”。对检查结果正常者在相应栏目的“正常□”内记录“√”,对检查结果不正常者不准记录“√”,必须在该栏目内如实记录疾病名称或阳性体征,不准填写“不正常”、“不合格”等。所有项目的检查结果必须签署主检医师全名。

(四)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五)县(区)招办和体检医院印章必须在虚线所示的圆圈内。

(六)禁止在体检表上、下端的黑色检测点上写字或污损。

三、体检操作方法

(一)眼科

1.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

(1)裸眼视力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4.9。

(2)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要用矫正镜片测视力并附矫正视力达到4.8时的矫正度数,矫正度数填写为近视或远视度数和/或散光度数,如 - 4.5DS或+ 4.5DS或“- 2.00 DS / - 0.50 DC×90°”。

(3)矫正不到4.8者应检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而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记录实际检查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五版或更新版)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医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勾选“正常”或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

3.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识别色彩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不正常者检查此项。在对应方框内勾选不能识别的单色。按以下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种颜色。

4.让考生两眼平视正前方,观察有无斜视。若有则在眼病一栏中具体填写。若还有其它眼病写出具体疾病名称。若无眼病则勾选“无”。

对眼科检查异常者,需将所有异常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如“近视450度”或“远视450度”、“斜视”、“轻度色觉异常”或“色觉异常II度”,色觉异常II度者还应写明不能识别的颜色等。

(二)外科

1.皮肤、面部、颈部:通过视诊观察,若有异常则写出具体的阳性体征。

2.脊柱:观察脊柱有无侧弯、后凸。若有则写出具体体征。

3.四肢、关节:取立位,同时观察四肢及关节有无畸形;让考生活动各关节并且行走数步,观察有无运动障碍。

外科检查除了身高、体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其余各项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有阳性发现,请写明具体内容,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三)内科

1.血压:测量血压的舒张压时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mmHg,并伴有心率快的考生,嘱其休息15分钟到30分钟进行第二次测量,选其中的低值;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选其中的低值,但必须以当日坐位时右臂血压为准。血压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血压数值,血压单位用“毫米汞柱”表示。

2.发育情况:通过年龄、智力并结合身高、体重和第二性征来判断。应分别在“良好”、“一般”、“不良”框内勾选“√”。

3.心脏及血管:心脏听诊中,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取卧位,安静听诊肺动脉瓣区,杂音在3级及3级以下,其它瓣膜区杂音达到2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以做出“正常”结论;若有异常,写出具体的体征。心脏及血管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4.呼吸系统:考生取坐位或卧位,听诊肺部有无哮鸣音及固定的湿性罗音。若有,使之变换体位,并少许咳嗽后再次听诊该部位。如果罗音仍然存在,可约定治疗1周后复查。呼吸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5.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如膝腱反射、巴彬斯基征。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有阳性体征,应写出具体阳性反射名称,不能用“(+)”或“(-)”、“不正常”代替。

6.腹部器官:肝脾检查时,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检查为准。如果发现肝、脾大,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数值,以厘米为单位,并写明性质;若肝、脾肋下未触及,在肝、脾和性质栏内均划“/”。

(四)耳鼻喉科

1.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检查环境要安静。检测结果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液体(如无酒精可用白酒)。全部都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部不能辨别为丧失(检查为非正常且患感冒者,约定1周后复查)。嗅觉正常者应在“正常”框内勾选“√”,若发现阳性,请写明迟钝或丧失。

耳、鼻、咽喉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不能填写“不正常”。

(五)口腔科

口腔检查:先观察考生口腔外观。后嘱其张开嘴,观察腭部及牙齿。通过交谈观察是否口吃。

1.唇腭检查无阳性发现应在“正常”框内勾选“√”,如发现阳性,应写出具体内容。

2.口吃检查结果只需勾选“无”或“有”。

3.牙齿检查正常者,该栏不需填写,有缺齿者应在“         ” 的相应位置用阿拉伯数字记录。

(六)胸部透视

胸部透视主要检查肺、心脏和膈肌。透视正常者在相应栏目勾选“正常”,胸透发现异常者填写异常情况。

四、肝功检查

(一)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的复查问题

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即刻进行。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检查结果记录方法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必须将具体数值填写在化验单上,化验结果正常者在“正常”框内勾选“√”,化验结果不正常者将诊断结果如实填写在该栏目内。

化验单上必须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检查结果为“不正常”的化验单,由体检医院整理后交县(区)招办保存。

五、体检结论

体检结论分为4项内容,即合格、学校可不录取、有关专业可不录取、不宜就读专业。其中:

“合格”即为学校录取不受影响。该信息点已印制为黑色,不需另涂。

“学校可不录取”设置了6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6条内容。

“有关专业可不录取”设置了5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5条内容。

“不宜就读专业”设置了9个信息点,分别对应《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9条内容。

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做出。根据各项目的检查结果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只需使用“2B”铅笔涂黑对应信息点,不需另外填写。对考生所患疾病无对应信息点的,在体检结论栏目的空白处写明疾病名称。体检结论做出后,无论是否选涂了信息点,都必须签署医师全名。

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六、体检终裁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各市(区)、县(区)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区)招办于4 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七、体检工作总结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包括体检总人数,体检结论4个项目的分项人数;体检组织管理机构,体检医院名称,确保工作质量采取的措施等。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招办。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移步_核苷酸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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